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院党委会议事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中央、省委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议事决策的原则
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结合我院实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省委的指示、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树立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
第六条 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集中精力谋全局、把方向、管大事,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对全院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 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按照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办事。
三、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要坚决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广大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3.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4.领导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5.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6.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7.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8.领导学院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四、议事决策的范围
第九条 传达学习党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学院实际,讨论决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条 讨论决定学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的重要部署、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讨论研究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并作出相应决定。
第十二条 讨论学院党政工作要点和需要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学院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
第十三条 讨论学院发展建设总体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原则和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 讨论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文化建设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 讨论决定学院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 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大人才政策和需要报请上级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审批的人事事项。
第十七条 讨论决定涉及全院的重要民生事项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讨论全院关于安全稳定的部署和要求;讨论师生员工反映强烈且对学院稳定有重大影响的问题的处置意见;讨论全院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意见。
第十九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定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依照有关程序,讨论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讨论决定干部的奖励和严重违纪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条 讨论确定或调整党委委员工作分工和基层工作联系点。
第二十一条 讨论校内机构改革方案,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
第二十二条 讨论以党委或党委、行政名义命名表彰及向上级部门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三条 讨论决定以党委名义发布的涉及全院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和党委领导同志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报告、讲话,审议以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公文。
第二十四条 审定全院党员(代表)大会、党委会及其他重要会议事项,讨论拟提交上述会议审议的有关文件,检查会议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讨论院长办公会、学院纪委提出的重大事项,并作出相应决定。
第二十六条 听取各党总支、党群职能部门和学工党委重要工作的汇报,并就请示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讨论决定学院与海内外的重要合作与交流项目,出国(境)组团与校级领导出国事项。审定学院拟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的合作协议。
第二十八条 研究决定应由党委会决策的其他事项。
五、党委会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党委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两次,遇有亟需党委会决定的重要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凡需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提请单位、部门必须及时向党委报送相关材料。由学院办公室按程序办理,经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党委书记审定后,列入党委会议题。党委会议事决策不搞临时动议。会议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2天确定,并通知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学院党委会全体成员。
第三十一条 列席会议人员:不是党委委员的学院办公室主任、纪检部门负责人固定列席党委会会议。根据议题需要,确定有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党委扩大会议可根据会议需要,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三十二条 会议重要议题的相关材料应在会前送达各位党委委员阅知,为党委委员充分表达意见、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送达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第三十三条 党委会讨论决策重要事项前,要经过充分酝酿。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按照《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后向党委会提名。讨论决策其他重要事项前,视情况确定酝酿的范围及方式。
第三十四条 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 党委会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的决策程序,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独断、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凡提交党委会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决策前须征求有关方面和党组织的意见。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信息公开等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坚持和完善与民主党派、党外人士民主协商制度,坚持和完善党委委员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强调查研究,广泛集中群众智慧,为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三十六条 党委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委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要畅所欲言,充分表达个人意见。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参与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干部事项,应逐个表决。如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党委会讨论表决。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党委委员个人无权改变,必须无条件执行,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不能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党委委员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因故缺席,由党委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意见,会后通报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如涉及党委委员本人或其亲属,党委委员本人应回避。
第三十八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根据讨论事项不同,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表决方式。对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和干部严重违纪问题的处理等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党委会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第三十九条 每次党委会会议应完整准确地做好记录,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须及时整理成会议纪要。党委会会议纪要一般由学院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报请党委书记签发。
第四十条 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和举办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活动,加强党委会自身的思想政治建设和理论建设。
六、议事决策的执行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策和决议、决定,由党委委员按照分工分别组织实施。党委书记负责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情况。党委委员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负责分管的工作,要主动从党委工作全局出发思考和处理问题,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执行党委会的决议、决定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在党委会会议上复议。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委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四十二条 经党委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宜于公开发布的决议和文件,经批准后,可通过校内媒介及时公开发布。
第四十三条 党委会定期向全院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
第四十四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有关部门负责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的情况,要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四十五条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未列入议事决策范围,未按照议事决策程序进行,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工作需要,可经学院党委会审议修订。原《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吉电职院党发﹝2014﹞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