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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决策规则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5-06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及中央、省委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由院长办公会决策的事项、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

第三条 拟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方案。

第四条 贯彻落实党委关于学院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议、决定的实施方案。

第五条 研究拟定学院行政工作要点,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学院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和向上级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

第六条 研究拟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及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和社会服务等规划;研究拟定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等改革方案;制定、实施教学和科研计划,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研究成果。

第七条 讨论研究以行政系统为主的德育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引导教职工结合本职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

第八条 拟定学院内部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制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学生工作等具体规章制度;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决定师生员工的奖惩。

第九条 讨论决定筹措经费、吸纳资源、教科研合作等事项;拟定和实施年度财务预算,落实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及重大投资项目,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国有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审议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工作等具体事项,部署、协调全院性的行政工作,听取各单位、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

第十一条 讨论处理教代会、工会、团代会、学代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 研究讨论并组织开展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研究处理必须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的突发事件等。

第十四条 议定应由院长办公会决定的其他问题。

三、院长办公会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两次,遇有亟需院长办公会讨论的重要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

凡需提请院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提请单位、部门必须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由学院办公室按程序办理,经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核,报院长审定后,列入院长办公会议题。院长办公会原则上不接受临时议题。会议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2天确定,并通知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

第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院长助理。

第十七条 列席会议人员:不是班子成员的学院办公室主任、监察部门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院长可确定有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对于重要议题,应在会前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协商沟通,并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讨论。会议重要议题的相关材料应在会前送达班子成员阅知,为班子成员充分表达意见、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送达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第十九条 每次院长办公会会议应完整准确地做好记录,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须及时整理成会议纪要。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一般由学院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报请院长签发。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到会,应向院长请假,可能情况下事先留下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实行一事一议。经院长同意,涉及会议议题的有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可在研究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列席会议。会议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相关人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有关单位、部门的与会人员可就议题作必要的补充汇报;院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归纳集中,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讨论重要问题时,如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党委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进行中,凡有涉及与会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的议题时,相关与会者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严肃会议保密纪律,院长办公会凡涉及保密的事项和议事情况,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做出的决议与决定,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原则,由学院领导根据分管范围及时、认真地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在下一次会议上重申,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在会议之外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会议明确由职能部门负责的事项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传达、交办和督办,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学院领导。

四、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工作需要,可经学院党委会审议修订。原《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吉电职院党发﹝2003﹞19号)同时废止。

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