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维护信访秩序,规范信访行为,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接受社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学院改革发展的监督,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和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等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学院教职员工、学生、家长和其他组织、个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院及各单位、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按职权范围应由学院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学院信访工作是了解学院各项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广大师生员工和人民群众批评、建议的窗口,是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渠道,是维护学院稳定、促进学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学院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院信访工作的格局是学院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院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的学院领导,负责协助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信访工作;其他学院领导对分管工作领域的信访事项负责。学院各单位、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处理本单位、部门工作中的信访事项。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信访工作的学院领导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学院领导任成员,统一领导学院信访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负责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学院信访工作。综合分析带有倾向性、苗头性和政策性的信访问题,履行向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建议的职责;
(三)对学院各单位、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认可处理意见,提出复查的,进行复查。
第七条 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主任兼任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各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任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学院信访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代表学院受理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学院有关单位、部门交办或转办信访事项,并协调、督促信访事项的落实;
(四)对学院各单位、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认可处理意见,提出复查的,提交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查;
(五)调查研究重大信访事项,分析学院信访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
(六)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上访事件,协调学院各单位、部门和配合上级机关处理好信访事项;
(七)定期向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学院信访工作情况;
(八)定期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学院信访事项落实情况。
第八条学院各单位、部门负责处理涉及本单位、部门内部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信访事项。各单位、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及解释说明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各单位、部门明确一名领导干部负责信访工作,明确一名工作人员兼职负责日常信访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协助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信访事项;
(二)受理、办理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或转办的涉及本单位、部门工作的信访事项;
(三)受理、办理本单位、部门工作接访的信访事项;
(四)建议信访人到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超出本单位、部门工作范围的信访事项;
(五)及时向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信访信息,对重要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及深入分析,向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三章 信访人
第九条信访人是指采用本规定第二条的形式向学院信访的组织或个人。
第十条信访事项的提出:
(一)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应当到本单位、部门或者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按照分级受理的原则,逐级反映问题;
(二)多人反映共同意愿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等方式提出;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向学院信访的应当载明信访人的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信访人在进行信访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学院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将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围堵、冲击学院办公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爆炸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七)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
第十三条信访事项的受理:
(一)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单位、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要及时登记、分类处理;
(二)对属于学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三)对涉及面广、复杂的信访事项,要报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召开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研究是否受理;
(四)对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予受理,但须告知信访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四条信访事项的办理:
(一)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单位、部门及信访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
(二)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信访部门应当按上级部门要求时限办结并报送处理结果。如不能如期办结的,要向上级交办部门说明情况。上级交办部门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进行复查,并在要求时限内报送复查结果。
(三)学院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60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学院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30日;
(四)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单位申请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级单位请求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再受理。
第五章 信访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学院信访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以下工作纪律:
(一)对办理的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瞒报、谎报、缓报;
(二)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对涉密信息,要严格按照学院保密工作规定办理;
(三)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十六条学院对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属于职责范围内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未按程序办理信访事项及反馈办理结果的;
(二)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四)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人员或者单位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的;
(六)有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及其它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督办
第十七条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学院信访事项的督办。
第十八条信访事项的督办采取电话催办、书面督办、约谈督办、实地督办等方式。
对督办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部门自收到信访督办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情况,由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部门公章。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信访事项登记表
编号:
信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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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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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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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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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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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方式 |
走访 □ 电话 □ 信件 □ 其他 □ |
信访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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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意见 |
年 月 日 |
承办单位 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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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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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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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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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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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信访事项交办单
信访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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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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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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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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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内容摘要: |
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办意见: 年 月 日 |
学院领导批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