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全院师生员工和其他组织、个人依法获取学院信息,提高学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规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学院信息,是指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院各单位、部门。
第四条学院实行分管院领导直接领导、学院办公室牵头负责协调、各单位(部门)具体实施、监察部门和群团组织监督检查、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学院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其他院级领导任副组长,学院各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任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应当自觉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本实施细则的要求,主动采取适当程序,组织实施本单位所主管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得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院安全稳定。
第七条学院各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保密责任。在公开相关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信息拥有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确定;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该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条学院公开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条 学院各单位(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院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并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学院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予以主动公开:
(一)涉及本院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本院师生员工或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学院历史沿革,学科和专业设置,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及办事程序,招生、收费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详见学院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二条本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五)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公开的途径
第十四条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院网站、学院信息公开网页及各单位(部门)网站;
(二)全院普发性文件、简报等;
(三)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四)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
(五)定期召开教代会、学代会及其他相关会议;
(六)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根据需要,学院在固定场所设置信息公告栏、资料索取点、公共查阅点等,公开学院信息。
学院将全院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院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提供免费查阅;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五条 学院在校园网主页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
第十六条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由承担相关工作职责的业务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拥有单位应参照学院信息公开目录,在信息形成后应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一般应在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单位应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说明。
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获取学院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公开申请,但须申请人签名确认。
学院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八条学院办公室负责受理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各单位(部门)负责受理本单位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本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拥有单位应作出说明并经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由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各单位(部门)层面的依申请公开工作有异议的,可提交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裁定。
第二十条学院师生员工、社会公众向学院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学院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学院有权将相关证件复印留存。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院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院予以更正;学院无权更正的,将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学院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学院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纳入学院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院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单位(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单位年度预算。
第二十四条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各单位(部门)年度考核工作,并将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单位(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指标。
第二十五条学院每年10月31日前公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院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二)学院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诉讼的情况;
(四)学院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单位(部门)应在每年9月底前将本单位(部门)上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求报学院信息公开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办公室、监察处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吉电职院发〔2013〕57号)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目录
附件:
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目录
项 目 |
序号 |
内 容 |
公开范围 |
公开形式 |
责任单位 |
基本 情况 |
1 |
学院名称 |
社会 |
校园网 |
学院 办公室 |
2 |
办学地点 |
社会 |
校园网 |
3 |
办学性质 |
社会 |
校园网 |
4 |
办学宗旨 |
社会 |
校园网 |
5 |
办学层次 |
社会 |
校园网 |
6 |
办学规模 |
社会 |
校园网 |
7 |
学院领导基本情况 |
社会 |
校园网 |
8 |
学院章程 |
社会 |
校园网 |
9 |
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
社会 |
校园网、办公平台 |
10 |
学院发展规划 |
校内 |
校园网、办公平台 |
11 |
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
校内 |
校园网 |
12 |
数据统计 |
校内 |
校园网、办公平台 |
教学质量监控中心 |
13 |
图书藏量 |
社会 |
校园网 |
图书馆 |
教学管理工作 |
14 |
专业设置 |
社会 |
校园网 |
教务处 |
15 |
重点专业建设情况 |
社会 |
校园网 |
16 |
课程与教学计划 |
校内 |
校园网 |
17 |
实训室、仪器设备配置情况 |
校内 |
校园网 |
18 |
组织教学评估结果 |
校内 |
校园网、办公平台 |
教学质量监控中心 |
招生 就业 工作 |
19 |
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 考试与录取规定 |
社会 |
校园网 |
招生工作 办公室 |
20 |
录取程序、高考录取信息查询、 名单公告、拟录取名单公告 |
社会 |
校园网 |
21 |
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简章 |
社会 |
校园网、电话咨询 宣传单 |
22 |
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 |
校内 |
校园网 电话咨询 |
就业创业指导中心 |
23 |
就业信息 |
校内 |
校园网、电话咨询、电子屏 |
科研 工作 |
24 |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
校内 |
校园网 |
教科研与技术开发处 |
25 |
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情况 |
校内 |
校园网 |
26 |
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
校内 |
校园网 |
27 |
学院教、科研经费数 |
校内 |
校园网 |
28 |
教、科研项目申报流程、结果 |
校内 |
校园网 |
29 |
教、科研项目成果及成果转化情况 |
校内 |
校园网 |
30 |
教、科研项目获奖情况 |
校内 |
校园网 |
学生 管理 工作 |
31 |
学生奖、助学金情况 |
校内 |
校园网 |
学生工作 (部)处 |
32 |
学费减免与助学贷款情况 |
校内 |
校园网 |
33 |
学生勤工俭学申请与管理规定 |
校内 |
校园网 |
34 |
学籍管理 |
校内 |
校园网 |
35 |
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 |
校内 |
校园网 |
组织 人事 工作 |
36 |
人事管理制度与规定 |
校内 |
校园网 |
人事 劳资处 |
37 |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
校内 |
校园网 |
38 |
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
校内 |
校园网 |
39 |
各级各类获奖情况 |
校内 |
校园网、办公平台 |
40 |
机构设置 |
校内 |
校园网 |
党委 组织部 |
41 |
学院干部任用、管理办法 |
校内 |
校园网、办公平台 |
42 |
干部任免情况 |
校内 |
校园网、办公平台 |
43 |
现任各级干部相关情况 |
校内 |
校园网 |
财务 工作 |
44 |
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
社会 |
校园网 |
计划财务处 |
45 |
财务管理制度 |
校内 |
校园网、办公平台 |
46 |
学校经费来源 |
校内 |
校园网 |
47 |
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 |
一定范围 |
校园网 教代会 |
48 |
财政性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
一定范围 |
校园网、教代会 |
49 |
受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
社会 |
校园网 |
资产 管理 工作 |
50 |
资产管理制度 |
校内 |
校园网 |
资产 管理处 |
51 |
仪器设备、图书、招标工作 |
社会 |
校园网 |
52 |
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标工作 |
社会 |
校园网 |
外事 工作 |
53 |
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
社会 |
校园网 |
外事 办公室 |
54 |
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
校内 |
校园网 |
55 |
出国考察管理规定 |
校内 |
校园网 |
重大 事件 处置 工作 |
56 |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 |
校内 |
校园网、文件 |
安全保卫(部)处 |
57 |
涉及学院重大事件的调查与处理情况 |
一定范围 |
校园网 |
相关部门 |
党群 工作 |
58 |
全院理论学习教育活动计划 |
校内 |
校园网 |
党委 宣传部 |
59 |
党总支、党支部的设置、职能、职责 |
校内 |
校园网 |
党委 组织部 |
60 |
党内评优评奖及有关工作制度和规则 |
校内 |
校园网 |
61 |
党建工作有关制度 |
校内 |
校园网 |
62 |
党员发展工作及联系 |
校内 |
校园网 |
63 |
党费收入与支出使用情况 |
校内 |
校园网 |
64 |
党外人士人才推荐 |
校内 |
校园网 |
党委 统战部 |
65 |
教代会、工代会情况 |
校内 |
校园网 |
工会 |
66 |
教代会提案及处理情况 |
校内 |
校园网 |
67 |
工会系统评先表彰 |
校内 |
校园网 |
68 |
工会活动 |
社会 |
校园网 |
69 |
团员推优、社团活动 |
校内 |
校园网 |
团委 |
70 |
团费收支情况 |
校内 |
校内 |
其他 工作 |
71 |
信访办理 |
校内 |
一定范围 |
学院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
72 |
校内申述 |
校内 |
一定范围 |
73 |
争议调解 |
校内 |
一定范围 |
学院 办公室 |